(一)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监管事项明确
4月19日,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进一步明确了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的有关事项。一是对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所属领域作出明确限定,要求仅具有垄断性质或政策鼓励类行业及领域的原始权益人融资,限制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等类型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二是对特定原始权益人或者资产服务机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严格要求,强化对基础资产运营成本覆盖情况的考量。三是明确专项计划存续年限要求,合理预估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水平,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四是明确要求基础资产现金流应当及时全额归集,并充分保障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
对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监管标准的明确和细化,有助于完善该类产品的风险防控措施,规范业务运作,夯实发展基础。
(二)PPP项目等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调细则发布
6月24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和《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要求重点关注基础资产涉及的交易合同,确保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加强对现金流归集账户的核查力度,确保专项计划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保证现金流回款路径清晰明确,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细则对于规范PPP项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三类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表示,后续将按照“成熟一类制定一类”的原则制定发布其他大类资产尽职调查工作细则。预计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试点获推动
1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2019年我国将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综合运用,促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扩大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范围,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6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19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鼓励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鼓励雄安新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相较传统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大特点在于基础资产不再是实物资产,而是无形的知识产权。在海南自贸区、雄安新区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重要的“实验田”意义,有助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四)保险ABS实行“首发审核、后续注册”
6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称,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推动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程度,即日起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支持计划实行注册制管理,即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注册”制度。
资产支持计划审批制度的简化,有利于提高发行效率,增加产品供给,丰富保险资金配置渠道,更好地服务保险业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盘活实体经济存量资产,促进融资结构调整,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